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與銀行或證券商合作推廣保險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時,應確實依財政部 92 年 6 月 27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20025294 號令規定
要旨
重申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與銀行或證券商合作推廣保險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時,應確實依財政部 92 年 6 月 27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20025294 號令規定
主旨
重申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與銀行或證券商合作推廣保險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時,應確實依財政部 92 年 6 月 27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20025294 號令規定
法規內容
主 旨:茲重申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與銀行或證券商合作推廣保險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時,應確實依財政部 92 年 6 月 27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20025294 號令規定,於銀行或證券商營業場所明確標示,並告知客戶保險商品或服務與證券業務、銀行業務之區別及相關保護機制等,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查照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