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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務員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之登錄應比照本會 95 年 1 月 16 日金管保三字第 09402142550 號函釋辦理

會議日期 97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保險業務員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之登錄應比照本會 95 年 1 月 16 日金管保三字第 09402142550 號函釋辦理

主旨

保險業務員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之登錄應比照本會 95 年 1 月 16 日金管保三字第 09402142550 號函釋辦理

法規內容

主 旨:保險業務員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之登錄應比照本會 95 年 1 月 16 日金管保三字第 09402142550 號函釋辦理,請 查照辦理並轉知各會員公司。

說 明:按「依第 19 條規定在受停止招攬行為期限內」與「受撤銷業務員登錄處分尚未逾三年」同為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該規則)第 7 條第1 項第 8 款規定之情事,是同時具備招攬壽險及產險資格之業務員,若經任一所屬公司依該規則第 19 條規定予以停止招攬行為處分,自應比照旨揭函釋,於停止招攬處分之期限內,同時停止另一項招攬登錄,始符合該規則第 7 條第 1 項之規定。

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函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16 日保局三字第 09402142550 號主 旨:貴公會函詢有關撤銷保險業務員登錄疑義,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會 94 年 12 月 27 日(94)產管第 100 號。

二、保險業務員因有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該規則)第 7 條第1 項各款所列不適合擔任業務員情事之一者,各有關公會應不予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銷。又該規則第 2 條第 3 款業已明訂「各有關公會」係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準此,倘保險業務員違反該規則第 19 條規定,經壽險業撤銷登錄處分者,即有該規則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適用。故 貴公會知悉上開情事後,通知原登錄之產險業,並由其申請撤銷該業務員於產險業之登錄,自無疑義。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1 月 8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951846 號函,自 110.01.08 停止適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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