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前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 條及第 10 條規定方式完成保險商品審查
要旨
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前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 條及第 10 條規定方式完成保險商品審查
主旨
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前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 條及第 10 條規定方式完成保險商品審查
法規內容
主 旨:保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前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條及第 10 條規定方式完成保險商品審查程序;其後保險商品(含要保書)內容如有變更者,仍應依前揭作業準則第 12 條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