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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保險代理人得否與便利商店簽約,並由其代收保費、要保書乙案

會議日期 93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所詢保險代理人得否與便利商店簽約,並由其代收保費、要保書乙案

主旨

所詢保險代理人得否與便利商店簽約,並由其代收保費、要保書乙案

法規內容

主 旨:所詢保險代理人得否與便利商店簽約,並由其代收保費、要保書乙案,復請卓參。

說 明:一、復 貴會計師事務所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函。

二、依據「保險法」第八條之一規定,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從事保險招攬之人;又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係指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等,及同規則第二十條規定,業務員違反下列情事者,…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五、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來函所稱由便利商店之員工 (未具業務員資格) 代為收受要保書及保費乙節,有違上開規定。

三、另九十一年七月卅一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九○○○七一七三○號函規定保險公司得委託股份有限公司型態之連鎖便利商店代收續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惟查來函所附合作企劃書所載之流程,確認要保書填寫並傳真至投保專線之行為,核已涉及新業務,有違上開憑繳費通知書代收續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之規定。

四、函詢主旨為保險代理人,惟後附為保險經紀人合作企劃書,似有矛盾,惟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均受說明二、三之法令約束。

正 本:建○會計師事務所林益堅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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