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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 貴事務所函請釋示保險業是否得以其財產為自身債務擔保之法律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07 日

要旨

關於 貴事務所函請釋示保險業是否得以其財產為自身債務擔保之法律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 貴事務所函請釋示保險業是否得以其財產為自身債務擔保之法律疑義乙案

法規內容

主 旨:關於 貴事務所函請釋示保險業是否得以其財產為自身債務擔保之法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事務所 97 年 8 月 15 日 97-1156 號申請書辦理。

二、經查現行保險法第 143 條尚未限制保險業因資金運用簽訂 ISDA 契約而以其財產作為其從事衍生性商品相關交易所需擔保之規定。

正  本:理律法律事務所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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