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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之適用規定

會議日期 97 年 12 月 02 日

要旨

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之適用規定

主旨

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之適用規定

法規內容

主 旨:檢送有關本會 97 年 12 月 2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700162691 號令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一、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及本會 97 年 9 月 30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5211 號令規定辦理。

二、財政部 93.3.2 台財保字第 0930750138 號函、本會保險局 95.5.19保局二字第 09502522270 號函、本會 95.11.6 金管保二字第 09500131064 號函及本會 96.5.2 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163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均含附件)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2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700162691 號

一、保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除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金管保二字第○九七○二五二五二一一號令辦理者,免採行「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完成保險商品審查程序外,仍應依前揭作業準則規定辦理。

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本會核定之「人身保險商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及範圍」及「財產保險商品要保書免適用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內容及範圍」如附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95.05.19 保局二字第 09502522270 號函不予適用)(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11.06 金管保二字第 09500131064號函不予適用)(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5.02 金管保二字第 09602521630號函不予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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