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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及其招攬人員所使用之廣告、文宣及行銷話術應確實說明保險商品特性及充分資訊之揭露

會議日期 97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保險業及其招攬人員所使用之廣告、文宣及行銷話術應確實說明保險商品特性及充分資訊之揭露

主旨

保險業及其招攬人員所使用之廣告、文宣及行銷話術應確實說明保險商品特性及充分資訊之揭露

法規內容

主 旨:茲重申保險業及其招攬人員所使用之廣告、文宣及行銷話術除不得單獨以保費預定利率、宣告利率或保單報酬率等與其他金融商品作比較,而致誤導消費者,且亦應確實說明保險商品之特性並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及資訊揭露等相關規範辦理,並應加強內部稽核及控制。如有違反者,將依法懲處公司及相關人員,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切實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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