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及其招攬人員所使用之廣告、文宣及行銷話術應確實說明保險商品特性及充分資訊之揭露
要旨
保險業及其招攬人員所使用之廣告、文宣及行銷話術應確實說明保險商品特性及充分資訊之揭露
主旨
保險業及其招攬人員所使用之廣告、文宣及行銷話術應確實說明保險商品特性及充分資訊之揭露
法規內容
主 旨:茲重申保險業及其招攬人員所使用之廣告、文宣及行銷話術除不得單獨以保費預定利率、宣告利率或保單報酬率等與其他金融商品作比較,而致誤導消費者,且亦應確實說明保險商品之特性並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及資訊揭露等相關規範辦理,並應加強內部稽核及控制。如有違反者,將依法懲處公司及相關人員,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切實遵照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