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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研修壽險業年度報表之(表 21-6 )利源分析表格式或說明,藉以協助提供壽險業填報 97 年度起之報表使用

會議日期 97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研修壽險業年度報表之(表 21-6 )利源分析表格式或說明,藉以協助提供壽險業填報 97 年度起之報表使用

主旨

研修壽險業年度報表之(表 21-6 )利源分析表格式或說明,藉以協助提供壽險業填報 97 年度起之報表使用

法規內容

主 旨:為協助壽險業者於填報年度報表之(表 21-6 )利源分析表時能有一致性之填報原則以符保險監理所需,請 貴中心依說明二所列之一致性填報原則研修壽險業年度報表之(表 21-6 )利源分析表格式或說明,俾供壽險業填報自 97 年度起之報表使用,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依據本局 97 年 8 月 25 日召開之壽險業年度報表利源分析計算公式及填報之一致性檢討會議紀錄(業於 97 年 9 月 17 日保局一字第 09702502650 號函發送,諒達)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97 年 10 月 1 日壽會本字第 97104088 號函辦理。

二、利源分析表填報原則如下:

(一)長年期(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保險業務之利源分析項目之計算方式應採責任準備金基礎處理。

(二)長年期保險業務之保費不足準備金及一年期(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保險業務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等的變動數應歸類為費差益項目;

一年期保險業務之保費不足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等的變動數應歸類為死差益項目。

正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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