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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第 6 款適用疑義

會議日期 98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函詢「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第 6 款適用疑義

主旨

函詢「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第 6 款適用疑義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第 6 款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97 年 10 月 29 日(97)富保業發字第 245 號函。

二、依旨揭辦法第 9 條第 2 項第 6 款所指「不得簽發保單」,應指保險業之其他分支機構不得具名簽發保單或暫保單,準此,保險業依實際作業需要分工授權各分支機構列印,且經「總公司」、「分公司」從事危險評估並具名簽發之保單,應僅屬行政作業之範圍。

正 本: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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