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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銀行營業場所明確區隔存款及保險業務櫃檯之調整期限

會議日期 98 年 11 月 25 日

要旨

有關銀行營業場所明確區隔存款及保險業務櫃檯之調整期限

主旨

有關銀行營業場所明確區隔存款及保險業務櫃檯之調整期限

法規內容

主  旨:「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 項」第十一點之一,業經本會於 98 年 11 月 25 日以金管保理字第 0 9802612101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說  明:旨揭應注意事項第十一點之一業於 98 年 11 月 25 日發布並自即日起生 效,惟考量銀行營業場所明確區隔存款及保險業務櫃檯需有準備期,爰銀 行應於 99 年 2 月 1 日前調整完竣。檢附發布令影本及應注意事項修 正內容各乙份供參。附 件:金管會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金管保理字第 09802612101 號令 修正「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 意事項」第十一點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 注意事項」第十一點之一 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第十一點之一修正規定 十一之一、銀行辦理本項業務,除主管機關對於共同行銷另有規定外,其 營業、業務人員及服務項目應使客戶易於識別,並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辦理本項業務之營業場所,應設置易於辨識之專業專區,與 本業其他業務明確區隔,並明確標示○○保險公司、○○保 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字樣,避免因誤解衍生爭議。 (二)辦理本項業務之業務人員,進行保險商品業務服務時,應表 明並使客戶了解係為保險商品之行銷行為,且應主動出示符 合主管機關之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所規定之資格或證照。 (三)辦理本項業務之業務人員,進行他業服務時,應表明並使客 戶暸解提供保險商品或服務與銀行業務之區別及發生消費糾 紛時之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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