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98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要旨
檢送「98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主旨
檢送「98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法規內容
主 旨:檢送「98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如附件,請轉知所屬 簽證精算人員配合辦理,請 查照。說 明:簽證精算人員於執行各該年度精算簽證作業時,應充分瞭解相關法令規定 與中華民國精算學會訂定之相關實務處理準則或原則之要求。正 本: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商法國巴黎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旺旺友 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聯邦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安達北美洲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香港商亞洲保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財團 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法商科法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97 年度精算簽證報告覆約主持人林進田教授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精算學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附 件:98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99 年 2 月 8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902502360 號函 一、本規定係配合保險法第 144 條及相關法令規定,補充說明精算人員 執行簽證工作時所應依循的事項或標準,以及主管機關對簽證報告內 容與格式的詳細要求,為主管機關審閱精算簽證報告時的重要依據。 二、簽證精算人員在撰寫報告時,應遵循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所公告之財產 保險業精算備忘錄範本規範。亦即「一般性說明」部分,記載獨立且 完整的說明,俾便閱讀備忘錄之非精算專業讀者亦能瞭解;「技術性 資料」則提供精算專業讀者的技術性說明;至於「精算備忘錄細項」 則記載所有的假設、方法、流程、計算基礎並說明計算的結果及檢附 相關的附表和附件等。「一般性說明」、「技術性資料」及「精算備 忘錄細項」應有邏輯上之連結關係。 三、簽證精算人員專業推論及建議:『建議』主要是指經過評估分析後所 得的具體建議,盡量避免無具體性之自然式建議,如損失率高建議強 化核保,費用率高建議控制費用。另建議對象主要是公司。 四、簽證精算人員所用方法及計算過程:『所用方法』主要是指評估方法 。 五、簽證精算人員應就主管機關指定簽證事項的目的要求,依評估分析的 結果,表達意見。 六、簽證精算人員需以保險業年度報表的相關資料作分析,如保險業年度 報表的相關資料不適當,需說明後修正,並告知公司相關部門修正。 七、財產保險業精算備忘錄範本規範應為最基本之要求,簽證精算人員應 依專業就重要發現依公司經營情況作深入分析說明與解釋或建議,發 揮簽證精算報告之協助保險業經營及監理機關監理之功能,以彰顯精 算專業的價值。 八、保險費率檢視,除綜合比率設定合理上限外,仍應有合理下限設定之 評析,並就損失率及費用率等項目作深入分析,應以最近至少 3 年 之經驗資料做保險費率檢視之評析及表達意見,以維持費率公平性、 適足性、合理性原則,並瞭解公司經營情況並作為未來經營方針之參 考。 簽證精算人員如認為尚需其他資料以輔助評估時,可依據保險業簽證 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要求保險業之經理人或員工提供所需 資料,並本其精算專業判斷及說明。 九、評估各項準備金時,對於所設定之上、下限乙值,應說明其所有的假 設、方法、流程、計算基礎,尤其在假設合理性與方法適當性方面要 說明,並分析說明計算的結果及檢附相關的附表和附件。有關各種準 備金提存方法之備查文件亦應併同檢附。 特殊險種之各種準備金提存,應加列計算表說明。 十、簽證精算人員應注意所附報表任何數字之正確性,以確保承保及再保 險分入業務、再保險分出業務及自留業務等相關數字與財務報表及保 險業年度報表吻合,如有差異,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依據說明產生 差異之原因;並應善用直接承保業務之相關數據,除可作為直接承保 業務費率檢討之依據外,亦可供其他相關經營管理分析或風險管理評 估等參考之用。 十一、因應 95 年度財產保險業準備金提存方法改變,簽證精算人員應對 各種準備金、綜合比率及其財務影響作深入分析。 簽證精算人員應於精算備忘錄各種準備金核算情形項下依附表方式 揭露 1 年賠款準備金發展、2 年賠款準備金發展及當年差額之資 訊並作分析,如有異常值時,需在精算備忘錄各種準備金核算情形 項下及精算意見書的其他重要事項下揭露產生異常值的相關因素並 作說明,以及在精算備忘錄各種準備金核算情形項下評析並揭露保 費不足準備金過去提存金額之適當合理性。 十二、簽證精算人員對「清償能力評估」簽證項目,應依中華民國精算學 會訂定之財產保險業精算相關處理準則辦理,並應於精算備忘錄清 償能力評估項下評析並揭露各年度實際清償能力與預估清償能力之 差異數。 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就本此查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金額與前次查核金 額有明顯增減之情形,或就已報未決賠款準備金估算方式之一致性 及連貫性,於精算意見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三之(三)查核意 見項下增列「3.取其他事項:」並於該項說明原因或表示意見,必 要時應提出佐證資料與改善建議;另,若涉及法令規定等變更時, 應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查核意見中予以說明,並評估調整後所造成 的影響。 十四、財產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應依下列規定提報精算簽證報告: 1.書面資料(雙面列印)2 份 2.光碟片(CD 或 DVD)內含簽證報告 pdf 檔及簽證報告所需相 關表格電子檔(如 Excel)包含目錄及附件與其所在檔案位置對 照表。 十五、簽證精算人員對其簽署之精算報告之各項數值應審慎檢視,各項數 值如有顯著異常者,主管機關將視情節輕重,作為進行專案檢查之 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