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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保險業依 98.08.27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09800101002 號令陳報逾限標的之相關事項

會議日期 99 年 04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保險業依 98.08.27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09800101002 號令陳報逾限標的之相關事項

主旨

有關保險業依 98.08.27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09800101002 號令陳報逾限標的之相關事項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保險業依本會 98 年 8 月 27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800101002 號令 陳報逾限標的之相關說明內容,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 辦理。說 明:一、本會前於 98 年 8 月 27 日業以金管保財字第 09800101004 號函 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其辦理資金運用相關事宜之認定標準及應 遵循事項。 二、有關保險業非因增加投資之因素所致資金運用項目有逾保險法及相關 法令所定限額之情況,且於 6 個月內仍無法改正前述逾限部位之調 整情事而需陳報本會並提出書面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乙節,?利相關 案件陳報之一致性,茲就保險業所陳報案件應說明之事項臚列如次: (一)逾限之原因。 (二)所違反之法規。 (三)逾限標的之風險評估(含目前之收息情形及是否己有違約事件發生 )。 (四)提前出售之可能性(含流動性評估及目前市場之交易情況)。 (五)過去 6 個月執行改善計畫之說明。 (六)未來具體改善計畫。 三、保險業所報說明事項,仍應由其稽核部門持續追蹤考核,如有發現重 大異常,應即陳報董(理)事長及總經理。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中央 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美國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瑞士商瑞士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德商科隆再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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