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避免發生不當招攬情事,保險公司應確實執行相關控制措施
要旨
為避免發生不當招攬情事,保險公司應確實執行相關控制措施
主旨
為避免發生不當招攬情事,保險公司應確實執行相關控制措施
法規內容
主 旨:鑑於部分壽險業者曾發生以「存款」或「理財節稅」等不當方式招攬複利 增額型壽險商品情事,請轉知所屬會員切實依說明事項辦理,以維消費者 權益及保險業形象。請 查照。說 明:一、依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6 條及第 7 條規定辦理。 二、為避免再生類似不當招攬情事,各公司應確予落實執行下列控制措施 ,於文到一個月內檢視修正並納入其內部招攬、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 : (一)各公司必須落實財務核保及查詢投保通報紀錄,考量保額大小、險 種、年齡、家庭狀況、投保目的、職業等因素,確認消費者具有購 買複利增額型壽險商品及繳交續期保險費之財務能力。並應嚴禁不 得有請消費者預先填具保單借款、不動產抵押貸款或部分解約申請 書,以作為未來繳交續期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等不當招攬行為。 (二)各公司應具體要求招攬人員以正當方式從事複利增額型壽險商品之 招攬,不得僅以理財、節稅目的作為唯一之招攬訴求。核保人員應 注意其所受理之招攬保件,是否已有規劃適當且顯著之淨危險保額 ,以減少不正當招攬發生之機會。 (三)各公司應加強審核複利增額型壽險商品廣告文宣內容之妥適性,不 得強調理財帳戶概念,亦不得假借存款名義或與存款作比較,同時 應強調保單借款利率屬短期利率且具變動性,通常高於保單預定利 率。另外,保戶辦理保單借款必須支付高於按保單預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中途解約亦可能有損失或無法獲得複利增值,該相關警語應 於廣告文宣中顯著揭露,以避免再生糾紛。 (四)各公司應一併將上述控制措施,要求業務往來之保險代理人及保險 經紀人共同遵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