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從事招攬、核保及理賠作業,應確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辦理
要旨
保險業從事招攬、核保及理賠作業,應確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辦理
主旨
保險業從事招攬、核保及理賠作業,應確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辦理
法規內容
主 旨:重申保險業從事招攬、核保及理賠作業,應確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 辦法」規定辦理,違者本會將依保險法第 171 條之 1 規定論處,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說 明:邇來發現有部分保險業者利用未符資格之招攬人員掛名從事保險招攬,亦 有由未具備核保、理賠人員資格之人為內部核保、理賠作業簽署決定,核 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不合。為維護市場秩序及加強內部 控制應確依上述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