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5 條所稱國外政府機構及第 10 條所稱政府支援程度之定義及範圍
要旨
核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5 條所稱國外政府機構及第 10 條所稱政府支援程度之定義及範圍
主旨
核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5 條所稱國外政府機構及第 10 條所稱政府支援程度之定義及範圍
法規內容
主 旨:關於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l 項 第 8 款所稱「國外政府機構」及第 10 條第 1 項所稱「政府支援程度 」之定義及範圍等相關疑義乙案,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說 明:一、按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8 款及第 10 條第 l 項規定所稱 之「國外政府機構」,依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及相關條文修正意旨 所示,係指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債券評等方法報告中所揭 示因涉及公共服務(Public Service)或國家安全等因素考量而由外 國中央政府出資設立(政府持股比例達 20%(含)以上),或經外國 中央政府特許設立之機構,或屬於上開發行機構握有控制權(持股比 例達 20%(含)以上)之被控制機構。另依相關條文修正意旨所示, 保險業購買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已獲得政府支援程 度在中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國外政府機構債券,應無適法性上之疑義 。又實務上如存在 Moody's Investor Service 以外之國外信評機構 對於政府支援程度訂定相關認定標準,可請所屬會員機構提供個案具 體資料供參。 二、Ginnie Mae、Fannie Mae 及 Freddie Mac 等機構組織所獲得之政 府支援程度如符合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所定條件,則保險 業持有上開機構發行並符合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有關發行機構 、保證機構或債券信用評等等級規定之一般債券,無論是否係於集中 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進行交易,自當認定為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8 款及第 10 條第 1 項所稱之國外政府機構發行之債券;又 Fannie Mae 及 Freddie Mac 等機構組織所獲得之政府支援程度如 未符合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所定條件,則保險業持有上開 二機構所發行於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一般債券,自當依管 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辦理。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副 本:理律法律事務所(代表人陳○○,兼復 貴事務所 99 年 2 月 12 日 2 010-00417 號申請書)、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