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委託人與信託業簽訂信託契約,得約定代為交付保險費

會議日期 99 年 06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委託人與信託業簽訂信託契約,得約定代為交付保險費

主旨

有關委託人與信託業簽訂信託契約,得約定代為交付保險費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 貴所函詢信託業洽訂保險契約相關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所 99 年 3 月 26 日未附文號來函辦理。 二、按保險法第 22 條規定:「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 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因此,委託人與信託業簽訂信託契約,得約定「代為交付保險費」 。 三、另查委託人與信託業雖簽訂有信託契約,惟受託之信託業對於信託客 戶之生命、身體如無因保險事故發生而有遭受損害之可能,則與保險 法第 16 條所規定之保險利益有別,尚難擔任信託客戶人身保險契約 之要保人。正  本:張○○保險經紀人事務所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有關委託人與信託業簽訂信託契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