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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53 條規定相關書件格式

會議日期 99 年 07 月 21 日

要旨

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53 條規定相關書件格式

主旨

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53 條規定相關書件格式

法規內容

一、訂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相關書件格式 6 份。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1.05 金管保綜字第 10300937127 號令發布自即日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210 期 41422)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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