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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險業於保險契約變更後應給與消費者變更後契約

會議日期 99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險業於保險契約變更後應給與消費者變更後契約

主旨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險業於保險契約變更後應給與消費者變更後契約

法規內容

主 旨:關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函轉消費者反映契約變更後金融 機構未給與更改後契約乙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二辦理。說 明:一、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99 年 7 月 1 日消總企 字第 0990000129 號函辦理。檢附來函影本乙份供參。 二、就消費者要求給與變更後契約之案件,本會並未同意保險公司得以不 給與之方式處理,請轉知所屬會員針對此類案件應基於保護消費者權 益之立場予以妥處。附 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中華民國 99 年 7 月 1 日 消總企字第 0990000129 號函主 旨:茲覆貴會 99.06.22 保局(理)字第 09900094870 號函。說 明:一、本會係以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消費者資訊為宗旨之公益基金會。 二、消費者所反應之公司,記錄為「○○人壽金控公司」,另外,消費者 不願意提供其聯絡方式予本會,故本會亦無消費者之連繫管道,因此 詳細之狀況如前次函文內容。 三、上次函文內容如下:消費者與金控公司變更契約條文後,金控公司未 給予更改後契約,並表明「保險局」及「金管會」都同意不用給予消 費者更改後的契約;且於消費者再向立法委員陳情後,金控公司才給 予消費者更改後的契約,此種作法明顯對消費者不公平,令消費者無 法知悉更改後的契約內容。 四、就前述狀況,消基金籲請貴會提出為何有不用給予消費者更改後契約 之狀況,如非貴會同意,亦應糾正業界此一做法,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為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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