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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契約解約後之保險單及相關解約文件之處理方式

會議日期 99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契約解約後之保險單及相關解約文件之處理方式

主旨

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契約解約後之保險單及相關解約文件之處理方式

法規內容

主 旨:所詢保險契約解約後之保險單、申訴件及相關解約文件,保險公司應如何 處理,以及是否有相關行政規範乙案,復請 查照。說 明:一、復 貴署 99 年 7 月 23 日彰檢文廉 99 他 1238 字第 33944 號 函。 二、依據財政部 70 年 8 月 31 日台財融字第 20490 號函示:「人壽 保險業之保險單經解約、滿期、殘廢、死亡等給付後由人壽保險公司 收回,應併同給付申請書作為會計憑證,依規定年限保存。」該部嗣 後並就上開憑證保存年限問題,以 71 年 8 月 17 日台財融字第 2 0612 號函示保險業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 法規定辦理在案,合先敘明。 三、次查現行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26 條第 1 項:「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 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及第 27 條第 1 項:「 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 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均訂有保存年 限之規定,保險業自應依上述規定妥善保存相關憑證資料。 四、檢附財政部 70 年 8 月 31 日台財融字第 20490 號函、71 年 8 月 17 日台財融字第 20612 號函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 帳簿憑證辦法各乙份供參。正 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副 本: 中華民國人○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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