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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辦理保險商品審查制度實施情形之專案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單位專案查核之查核頻率

會議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要旨

保險業辦理保險商品審查制度實施情形之專案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單位專案查核之查核頻率

主旨

保險業辦理保險商品審查制度實施情形之專案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單位專案查核之查核頻率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保險業保險商品審查制度實施情形之專案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單位專案查核之查核頻率,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每年應至少辦理 1 次。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一、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二、為確保保險業配合保險商品審查制度,賡續強化商品內部控制處理程度與內部稽核,俾提升商品送審品質,維護消費者權益,請轉知各會員公司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應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7 條及第 24 條規定,業務單位應至少每年辦理 1 次有關保險商品審查制度實施情形之專案自行查核。保險業內部稽核單位應依同法第 7 條、第 18 條規定每年至少辦理 1 次有關保險商品審查制度實施情形之專案查核,並作成內部稽核報告,於查核結束日起 2 個月內(不得晚於每年 2 月底前)函送主管機關備查,前開稽核報告應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通過。另內部稽核單位每年辦理查核作業之原則如下:

(一)查核遵循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及法令規定情形。

(二)查核各公司提報董事會通過保險商品內部控制機制實施情形。

(三)查核內部控制措施時,應包括內部牽制及勾稽功能。

(四)查核保險商品評議小組及保險商品管理小組運作之健全性、評估其對於提升保險商品品質之有效性,並提出改善建議,以確保該等小組能發揮其功能。

(五)評估各業務單位每年自行查核辦理績效。

三、本會 95 年 12 月 26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770 號函自 100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4770 號函,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3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12519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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