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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保險業或其所屬從業人員經營業務應確實遵守保險法第 138 條之規定

會議日期 99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保險業或其所屬從業人員經營業務應確實遵守保險法第 138 條之規定

主旨

有關保險業或其所屬從業人員經營業務應確實遵守保險法第 138 條之規定

法規內容

主 旨:重申保險業經營業務,應切實遵守保險法第 138 條規定,請 查照。說 明:一、邇來發現有保險業之部分從業人員,有為國外金融保險機構提供介紹 客戶服務並收取費用,已構成經營未經核准業務行為,有與保險法第 138 條第 3 項規定之情事。 二、為避免保險業或其所屬從業人員涉及違法情事,請轉知所屬會員加強 內部控制,督促所屬單位及其人員,應切實遵守保險法第 138 條規 定,且不得辦理未經核准之業務。未來本會辦理金融檢查時,若發現 有違法情事,將依同法第 168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從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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