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修正「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乙案
要旨
有關修正「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乙案
主旨
有關修正「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乙案
法規內容
主 旨:所報修正「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乙案,除新增範例 8-1 及範 例 21 請依說明二再通盤考量外,餘依說明三修正後准予備查。請 查照 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 99 年 8 月 12 日壽會本字第 99083 717 號函辦理。 二、新增範例 8-1 及範例 21 請依下列意見再予研議: (一)有關新增範例 8-1 所列連結為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其他依法核准之 標的部分,因所連結標的是否即屬投資型保險商品得連結之標的, 容有疑義,請再酌。 (二)新增範例 21 所稱之「相同保險範圍之證明」係證明「與參考之疾 病定義保險範圍完全相同」,惟由另一專科醫師修正原醫師所擬之 定義並認定其保險範圍相同,其合理性似有未妥,請再酌。 三、請將範例 2 所列「適用第 2 點第 2 項適 1 款或第 3 款」修 正為「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1 款或第 3 款」,並請重新檢視 各範例之序號。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 展中心(代表人賴○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