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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人向保戶提供海外急難救助服務是否適用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之疑義

會議日期 99 年 11 月 09 日

要旨

保險人向保戶提供海外急難救助服務是否適用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之疑義

主旨

保險人向保戶提供海外急難救助服務是否適用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之疑義

法規內容

主 旨:所詢提供保戶海外急難救助服務有無「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 項」之適用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 明:一、復 貴公司 99 年 10 月 13 日(99)福服字第 2143 號函。 二、海外急難救助服務如係保險契約中約定之保險金之給付項目,則保險 人將該服務委由他人向保戶提供,即屬「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 注意事項」第 4 點第 1 項第 4 款之範圍,應依該注意事項相關 規定辦理。正 本:幸○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鄧○聰)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 祺)、本局市場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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