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議「保險業電話行銷作業流程」保單生效第 2 點規定中之「要保書日期」應適用之生效日期
要旨
有關建議「保險業電話行銷作業流程」保單生效第 2 點規定中之「要保書日期」應適用之生效日期
主旨
有關建議「保險業電話行銷作業流程」保單生效第 2 點規定中之「要保書日期」應適用之生效日期
法規內容
主 旨:關於貴公會就「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 )之附件「保險業電話行銷作業流程」保單生效第 2 點規定中之「要保 書日期」提出建議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 明:一、依據貴公會 99 年 9 月 13 日壽會博字第 99090208 號函辦理。 二、保險業辦理本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1 項第 3 款之電話行銷業務, 因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名後,保險業未必於該要保書上簽署 之日期當日收受該要保書,為避免有追溯生效之疑慮,保險業辦理本 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1 項第 3 款之電話行銷業務所銷售之人身保 險契約,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後,其生效日應溯自保險業收受要保書日 期之翌日零時起生效為當,不宜由各保險業擇一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