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保險業於承保員工團體保險時應檢視保險商品條款與承保對象是否相符
要旨
有關保險業於承保員工團體保險時應檢視保險商品條款與承保對象是否相符
主旨
有關保險業於承保員工團體保險時應檢視保險商品條款與承保對象是否相符
法規內容
主 旨:請轉知所屬會員如承保之員工團體保險,納保對象包括已自該團體退休之 人員,現行法令並未限制,惟承保時應檢視保險商品條款與擬承保對象是 否相符,若有未符,應修改該保險商品條款內容或以批註條款辦理,俾與 實際承保對象相符,以避免爭議,並應確實依內部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辦 理,請 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