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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再保險費收入是否屬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3 項第 4 款規定範圍之疑義

會議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有關再保險費收入是否屬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3 項第 4 款規定範圍之疑義

主旨

有關再保險費收入是否屬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3 項第 4 款規定範圍之疑義

法規內容

主 旨:所詢「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稱 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3 項第 4 款條文是否包含再保費用收入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司 99 年 11 月 2 日富保業字第 09910 00409 號函辦理。 二、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3 項第 4 款第 2 目,係針對保險業與利害 關係人間從事再保險交易之費用或理賠等支出項目或其減項(如再保 攤回),規定得以授權方式且在其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 情況下辦理,並不包含再保險費收入。 三、關於再保險業務分進方之再保險費收入部分,如該再保險交易屬管理 辦法第 4 條第 3 項第 4 款第 1 目規範「保險費率報經主管機 關核准及備查之保險商品之交易,及價格或費率經主管機關核准及備 查,或已有定型化、一致性收費標準之其他交易」,亦得以前述授權 方式辦理,否則仍應依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正  本:富○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  本:中華民國人○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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