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傷害保險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及滿期保險費之計算原則補充說明」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10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09902503921 號令訂定發布,請 查照。
要旨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傷害保險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及滿期保險費之計算原則補充說明」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10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09902503921 號令訂定發布,請 查照。
主旨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傷害保險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及滿期保險費之計算原則補充說明」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10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09902503921 號令訂定發布,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檢附本會 99 年 5 月 10 日金管保財字第 09902503921 號令及附件影本各乙份。
二、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旨揭規範發布生效日起,應依旨揭規範辦理,至前述生效日前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保險業如僅配合旨揭規範辦理者,應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5 條規定辦理,餘請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完成審查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