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業務,應遵守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規定,確實評估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可行性及合法性;另辦理不動產放款業務時,除應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3 規定辦理外,並應落實風險控管作業,以維護公司暨保戶權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辦理。
要旨
重申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業務,應遵守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規定,確實評估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可行性及合法性;另辦理不動產放款業務時,除應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3 規定辦理外,並應落實風險控管作業,以維護公司暨保戶權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辦理。
主旨
重申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業務,應遵守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規定,確實評估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可行性及合法性;另辦理不動產放款業務時,除應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3 規定辦理外,並應落實風險控管作業,以維護公司暨保戶權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辦理。
法規內容
主 旨:重申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業務,應遵守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規定,確實評估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可行性及合法性;另辦理不動產放款業務時,除應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3 規定辦理外,並應落實風險控管作業,以維護公司暨保戶權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確實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