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業於 99 年 5 月 12 日以金管保理字第 09902551191 號令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請轉知所屬會員注意依說明辦理,違者將依保險法第 171 條之 1 規定論處,請 查照。
要旨
本會業於 99 年 5 月 12 日以金管保理字第 09902551191 號令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請轉知所屬會員注意依說明辦理,違者將依保險法第 171 條之 1 規定論處,請 查照。
主旨
本會業於 99 年 5 月 12 日以金管保理字第 09902551191 號令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請轉知所屬會員注意依說明辦理,違者將依保險法第 171 條之 1 規定論處,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重申保險業招攬、核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有不符「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6 條、第 7 條及第 8 條規定者,應依上開辦法第 9條規定於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調整之,並應依該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6 款規定,要求為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依據相關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辦理,並明定於保險代理合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