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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 99 年 8 月 12 日以金管保理字第 09902559461 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會議日期 99 年 08 月 12 日

要旨

「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 99 年 8 月 12 日以金管保理字第 09902559461 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 99 年 8 月 12 日以金管保理字第 09902559461 號令修正發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說明:一、檢附發布令影本及本注意事項條文及逐點說明各乙份供參。

二、保險業辦理本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業務者,電話行銷人員應於電話中向要保人宣讀「要保人於電話中就詢問事項所為說明之內容,僅能作為保險公司承保與否之參考,不得作為保險公司行使保險法第 64 條保險契約解除權之依據」等文字,並應依規定予以錄音存檔,以避免日後爭議。

三、電話行銷之保險契約經保險業同意承保後,該保險業事後即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要保人、被保險人簽署批註事項,藉以達限縮原承保範圍、保險金額或給付上限等減輕保險業責任之目的,否則該批註事項除依保險法第 54 條之 1 規定認屬無效外,本會並得依保險法規定對行為之保險業及相關人員予以嚴懲。

四、保險業辦理本注意事項第 3 點第 1 項第 2 款或第 3 款業務者,要保人如採信用卡或自動轉帳方式繳納保險費者,保險業應於同意承保後始得進行扣款。

五、本會 95 年 3 月 14 日金管保三字第 09502541456 號函自 99 年9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3.14 金管保三字第 09502541456號函自 99 年 9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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