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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辦理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放款要點

會議日期 82 年 12 月 11 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財政部(82)台財保字第 821729726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8 點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財政部(84)台財保字第 842033659 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財政部(88)台財保字第 88240920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9 點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一字第 097022157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9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16280 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第 9 點條文

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配合政府住宅政策,協助無自用住宅民眾購買自用住宅,特訂定本放款要點。

二、對象:凡具備左列條件者,均得申請:

(一)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凡申請人本人無自用住宅者,其住宅之有無應經申請人簽章同意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確實無自用住宅者。

三、放款金額:由承辦放款之保險公司核實決定。

四、放款利率:放款利率不得超過保單分紅利率加百分之二,每屆滿半年並隨當月保單分紅利率調整而定期調整。但為配合政府政策而變更調整期間者,不在此限。

五、放款償還寬限期限:承辦放款之保險公司得酌定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

六、還款方式:寬限期滿後,以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但借款人得選擇就借款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以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餘百分之三十到期一次償還。

七、為便利房屋出售人與購屋借款人之間貸款之銜接,依購屋人之申請,得由承辦貸款之保險公司出具「貸款承諾書」予房屋出售人,以利購屋人先行辦理所有權之過戶及設定抵押權登記,於辦妥登記後撥付。

八、保險業辦理本項放款,得依申請人之申請,與政府其他政策性住宅貸款(如國宅、勞工及公教住宅等貸款)搭配使用。

九、追蹤查核:承辦放款之保險公司應將辦理戶數、放款利率、放款金額逐月列表,備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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