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要點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30252475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點;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Z 號令發布自九十五年九月一日廢止
法規內容
一、為建置保險業送審保險商品之分級審查標準,以落實差異化管理目標,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主管機關得針對各保險業之保險商品送審情形,依保險商品審查分級指標評分表 (如附件一) 予以計分,並依其每半年累計計分之排序,分別按財產保險業與人身保險業之保險商品,就其審查方式、送審數量及審查期限予以分級管理,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方式如附件二。
附件一保險商品審查分級指標評分表┌─┬─┬─────────┬──┬─────────────┐│ │指│子 項 目│適用│評 分 方 式││ │標│ │ │ ││ │項│ │ │ ││ │目│ │ │ │├─┼─┼─────────┼──┼─────────────┤│一│送│因品質不佳被退件數│產壽│每件扣5分 ││ │審│ (係指新保險商品或│ │ ││ │品│申請部分變更之保險│ │ ││ │質│商品,經主管機關依│ │ ││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 │ ││ │ │序作業準則」第十一│ │ ││ │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 ││ │ │六款規定退件者) │ │ ││ │ ├─────────┼──┼─────────────┤│ │ │自行審核表填報錯誤│產壽│每填錯一項扣 1 分,每件累││ │ │數 │ │計最高5分 (如達退件時,則││ │ │ │ │本項目不再扣分) ││ │ ├─────────┼──┼─────────────┤│ │ │保險商品核備或核准│產壽│註銷一個保險商品扣 1 分 ││ │ │後未銷售紀錄 │ │ ││ │ ├─────────┼──┼─────────────┤│ │ │新保險商品未經主管│產壽│每核准一件加3分 ││ │ │機關或審查機構發函│ │每核備一件加1分 ││ │ │提具修正意見或未由│ │ ││ │ │業者具函補正或抽換│ │ ││ │ │者 │ │ │├─┼─┼─────────┼──┼─────────────┤│二│合│實際簽署人員中具專│產壽│一、財產保險業實際簽署保險││ │格│業資格證照之人數且│ │ 商品之核保、理賠、精算││ │簽│為公司之僱用之全職│ │ 及法務等四類人員具有左││ │署│人員 (如:律師、精│ │ 列認可之專業資格且為公││ │人│算學會正會員、美國│ │ 司僱用之全職人員者得予││ │員│產險核保人員 (Cha-│ │ 加分,每一簽署人員最多││ │之│rtered Property │ │ 加一分,每一案最多加四││ │專│Casualty Underwri-│ │ 分。 ││ │業│ters, CPCU) 、美國│ │二、人身保險業實際簽署保險││ │資│財務分析師 (Chart-│ │ 商品之核保、理賠、精算││ │格│ered Financial An-│ │ 、保全、法務及投資等六││ │ │alyst,CFA)、美國壽│ │ 類人員具有左列認可之專││ │ │險核保人員 (Chart-│ │ 業資格且為公司僱用之全││ │ │ered Life Underwr-│ │ 職人員者得予加分,每一││ │ │iter , CLU) 及英國│ │ 簽署人員最多加一分,每││ │ │皇家保險學院院士 (│ │ 一案最多加六分。 ││ │ │Chartered Insuran-│ │本項計分係於考核期間經核准││ │ │ce Institute,CII) │ │或核備之保險商品中,具專業││ │ │等) │ │資格簽署人員簽署之總積分除││ │ │ │ │以該公司於考核期間所有經核││ │ │ │ │准或核備之保險商品件數。 │├─┼─┼─────────┼──┼─────────────┤│三│財│公司信用評等 (外商│產壽│一、財產保險業經標準普爾公││ │務│分公司得以其總公司│ │ 司 (Standard & Poor’s││ │業│之評等為依據) │ │ Corp.)、穆迪投資服務公││ │務│ │ │ 司 (Moody’s Investors││ │狀│ │ │ Service)、惠譽國際評等││ │況│ │ │ 公司 (Fitch Ratings ││ │ │ │ │ Ltd.) 、中華信用評等公││ │ │ │ │ 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 │ │ │ │ 之評等機構評定達 BBB+ ││ │ │ │ │ 以上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 │ │ │ 加 1 分。 ││ │ │ │ │二、人身保險業經標準普爾公││ │ │ │ │ 司 (Standard & Poor’s││ │ │ │ │ Corp.)、穆迪投資服務公││ │ │ │ │ 司 (Moody’s Investors││ │ │ │ │ Service)、惠譽國際評等││ │ │ │ │ 公司 (Fitch Ratings Lt││ │ │ │ │ d.) 、中華信用評等公司││ │ │ │ │ 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 │ │ │ │ 評等機構評定達 BBB- 以││ │ │ │ │ 上或相當等級以上者,加││ │ │ │ │ 1 分。 ││ ├─┼─────────┼──┼─────────────┤│ │ │稅前損益/平均業主│產壽│10%以上,加2分 ││ │ │權益 (註) │ │5 %~未滿 10 %,加1分 ││ │ │ │ │0 ~未滿 5%,扣 1 分 ││ │ │ │ │負值,扣2分 │├─┼─┼─────────┼──┼─────────────┤│四│自│商品招攬銷售經自律│產壽│每糾正一次扣 1 分,其他處││ │律│組織或主管機關處分│ │分每次扣2分 ││ │及│或糾正紀錄 │ │ ││ │法│ │ │ ││ │規│ │ │ ││ │遵│ │ │ ││ │循│ │ │ │├─┼─┼─────────┼──┼─────────────┤│五│商│種金融商品審議委員│產壽│每件加5分 ││ │品│會認定屬商品創新 │ │ ││ │創│ │ │ ││ │新│ │ │ ││ │經│ │ │ ││ │新│ │ │ │└─┴─┴─────────┴──┴─────────────┘註:
各項指標第一次之計分依據如下:
一、送審品質:以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送審之保險商品 (含補件或複審商品) 為計算基礎。
二、合格簽署人員之專業資格:以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送審之新保險商品(含補件或複審商品) 為基礎。
三、財務業務狀況:公司評等以最近一年度之評等為計算基礎。稅前損益/平均業主權益比值以最近一年度之稅前損益及平均業主權益計算。
平均業主權益= (期初業主權益+期末業主權益) /2
四、自律及法規遵循:以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經自律組織或主管機關處分或糾正紀錄者為計算基礎。
五、創新程度:以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第一次送審之新保險商品為計算基礎。
附件二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方式人身保險業┌──────┬───────┬───────┬───────┐│分級類別 │第 一 級│第 二 級│第 三 級│├──────┼───────┼───────┼───────┤│送審數量 (核│限量六件 │限量四件 │限量二件 ││准及核備制) │ │ │ │├──────┼───────┼───────┼───────┤│審查方式 │核備改為備查 │依「人身保險商│核備改為核准 ││ │ │品審查要點」規│ ││ │ │定辦理 │ │├──────┼───────┼───────┼───────┤│審查時間 (核│初審︰六十個工│初審︰七十五個│初審︰九十個工││准制) │ 作日 │ 工作日 │ 作日 ││ │複審︰四十五個│複審︰六十個工│複審︰七十五個││ │ 工作日 │ 作日 │ 工作日 │└──────┴───────┴───────┴───────┘財產保險業┌──────┬───────┬───────┬───────┐│分級類別 │第 一 級│第 二 級│第 三 級│├──────┼───────┼───────┼───────┤│送審數量 (核│無限量規定 │無限量規定 │限量二件 ││准及核備制) │ │ │ │├──────┼───────┼───────┼───────┤│審查方式 │核備改為備查 │依「財產保險商│核備改為核准 ││ │ │品審查要點」規│ ││ │ │定辦理 │ │├──────┼───────┼───────┼───────┤│審查時間 (核│四十五個工作日│六十個工作日 │七十五個工作日││准制) │ │ │ │└──────┴───────┴───────┴───────┘註:
一、本「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方式」係以新保險商品為分級管理依據。
二、人身保險業之限量件數不含投資型保險商品。
三、有關第二點之累計計分於每半年重新核算並予排序,且依該排序作分級調整之依據。
四、於各該累計計分期間內未有新保險商品送審之保險業,則評列為保險商品審查分級管理方式之分級類別第二級。
五、本要點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並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依每半年累計之計分予以排序,實施分級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