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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設立國外分支機構審核及管理要點

會議日期 94 年 12 月 12 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 0940254765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 09602551857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保險業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之。

二、保險業在國外設立辦事處、分公司或子公司,應先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所稱子公司,指保險業持有外國保險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

第一項所稱之辦事處、分公司或子公司,不包括保險業於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設立辦事處、分公司或子公司。

三、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國外設立辦事處、分公司或子公司︰

(一) 最近一年內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處分。但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二) 最近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三) 具備國際保險業務專長及良好外語能力人才。

(四) 在國外設立分公司、子公司之投資總額,符合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

四、保險業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一) 申請書 (如附件一) 。

(二) 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

(三)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或文件。

保險業如申請在國外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應另檢具下列文件:

(一) 可行性研究報告,載明該保險業之海外市場營運策略;擬前往國家之政治、經濟、金融及保險市場情勢分析;當地市場競爭優劣勢分析、未來發展、經營風險評估、效益分析及具體風險控管計畫。

(二) 營業計畫書,載明擬經營之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未來發展計畫、未來五年財務預測、內部組織分工、與母公司或總公司之隸屬關係、人員配置及招募培訓計畫等事項。

(三) 未來可能投入資本或出資額之階段分析。

(四) 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營運管理與績效考核辦法。

(五) 預定負責人之資格證明。

五、保險業應於外國保險主管機關許可其設立分支機構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 外國保險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已核發營業執照者,並應檢附執照影本。

(二) 外國保險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三) 設立日期及詳細地址。

(四) 負責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六、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後,於尚未設立或投資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再檢具相關資料,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 變更分支機構所在地或型態。

(二) 變更投資對象。

(三) 增加投資比例或出資金額。

七、擬前往擔任國外分支機構之負責人,應具有相當之語文及專業能力。

擬前往設立國家之主管機關對於該負責人之資格條件另有規定者,須同時檢附符合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八、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國外設立分支機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檢具資料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 變更分支機構所在地或型態。

(二) 分公司或子公司增加營運資金、增加資本、轉投資、併購他保險公司或承受他保險公司之全部或部分業務。

保險業於國外之分公司或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 變更營業地址。

(二) 變更負責人或營業項目。

(三) 減少營運資金或減少資本。

(四) 配合當地保險法令及商業習慣辦理之各項保險業務,有不符我國保險法令規定者。

(五) 重大營運政策之改變。

(六) 已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

(七) 解散、停止營業或裁撤。

(八) 其他重大事件。

保險業於國外之辦事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 變更負責人或地址。

(二) 裁撤。

九、保險業已設立國外分支機構者,擬於同一國家增設分支機構者,仍應依據本要點規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十、保險業已於國外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應於每年度結算日起四個月內,檢具下列該分公司或子公司之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 實施內部稽核之報告。

(二) 經當地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三) 營運狀況基本資料。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十一、保險業於國外設立分公司、子公司,其有關國外投資及各項財務業務資訊揭露事宜,除應符合人身保險業財務業務報告編製準則或財產保險業財務業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外,公開發行股票之保險業並應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有關資訊揭露之規定。

十二、保險業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並得依相關法令議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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