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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未適格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方式

會議日期 97 年 12 月 26 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一字第 0970250810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 點;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法規內容

茲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保險業未適格再保險準備金提存方式如下:

一、保險業對於分出日或資產負債日屬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規定之未適格再保險分出業務,應就其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未逾九個月之已付賠款應攤回再保險賠款與給付以及已報未付賠款應攤回再保險賠款與給付之合計,扣除再保險存入保證金後之金額提存為未適格再保險準備金。

二、未適格再保險準備金中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之計算方式,得依保險業會計系統擇一方式計算之:

(一)逐項提存法:依未適格再保險分出業務之險別計算未滿期再保險費支出金額。

(二)簡易提存法:未適格再保險費支出乘以百分之五十。

三、未適格再保險準備金中之已報未付賠款應攤回再保險賠款與給付之計算方式,得依保險業會計系統擇一方式計算之:

(一)逐項提存法:係未適格再保險分出業務之已報未付賠款應攤回再保險賠款與給付金額。

(二)簡易提存法:當年度所有已報未付賠款應攤回再保險賠款與給付,乘以未適格再保險費支出佔所有再保險費支出之比率。

四、未適格再保險準備金應於次年度決算時收回,再按當年度實際再保險分出業務之情形提存之。

五、未適格再保險準備金,應依規定於監理報表表達,並於財務報表以附註方式揭露說明,其內容應包括(1) 未適格再保險合約之摘要內容及相關險別、(2) 未適格再保險費支出、及(3) 未適格再保險準備金金額及其組成項目等之原則性彙整說明。

六、本規定生效前已簽訂之再保險分出業務,若分出日屬適格再保險分出業務而於九十八年度後之資產負債表日屬未適格再保險分出業務,得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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