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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投資不動產有未符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認定標準者辦理專案報核應說明事項規定

會議日期 98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保險業投資不動產有未符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認定標準者辦理專案報核應說明事項規定

主旨

保險業投資不動產有未符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認定標準者辦理專案報核應說明事項規定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保險業依本會 98 年 3 月 31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802504011 號令專案報核之相關申報資料內容,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 明:一、本會前於 98 年 3 月 31 日業以金管保一字第 09802504014 號函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其投資不動產如有未符合旨揭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者,應於本會正式函令發布日起 3 個月內向本會辦理專案報核,前函諒達。

二、為利相關案件之審核,茲就保險業辦理專案報核案件應說明之事項臚列如次:

(一)不動產座落地點(含地籍圖)。

(二)不動產取得日期、取得金額、取得方式(如購入、承受擔保品或自行開發建造)。

(三)不動產自取得日迄今之開發進度或使用收益情形(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不動產開發進度延宕或出租率未達處理原則所定標準之原因、已採行處分轉讓或其他取得使用收益之相關替代作法及規劃採行之因應方案(均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預計完工、處分轉讓或產生使用收益之期日。

(六)持有之不動產無法利用亦無法處分之原因(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已報經本會核准案件未能如期完成相關規劃之檢討及改善方案。

三、另經本會核准展延即時利用期限之案件,應由稽核部門每年定期查核工案進度,並將查核結果提報董事會報告。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金管保財字第 11004945513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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