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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股票公開發行之保險公司申請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參股投資者,其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辦理公告申報之原則,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01 月 21 日

要旨

股票公開發行之保險公司申請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參股投資者,其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辦理公告申報之原則,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主旨

股票公開發行之保險公司申請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參股投資者,其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辦理公告申報之原則,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申請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者,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取處準則)之規定辦理赴大陸地區投資公告。

二、申請赴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者:

(一)申請當時尚無需依取處準則辦理公告。

(二)嗣後因設立辦事處而有進行購置資產之情事時,仍應按各資產交易性質依取處準則之相關規定辦理公告。

正 本:

中華民國人○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副 本:

財團法人保○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檢查局、保險局辦法: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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