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提升保險商品廣告品質並減少消費爭議,自即日起,保險商品廣告代言 人若有解釋保險商品內容或保單條款之行為(如口述承保範圍、保險金給 付條件或金額、保費負擔等),須具備保險業招攬人員資格始得辦理,所 屬公司並應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嚴加管理並就其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 依法負連帶責任,現行廣告代言人如有不符資格者應於文到 6 個月內調 整之,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要旨
為提升保險商品廣告品質並減少消費爭議,自即日起,保險商品廣告代言人若有解釋保險商品內容或保單條款之行為(如口述承保範圍、保險金給付條件或金額、保費負擔等),須具備保險業招攬人員資格始得辦理,所屬公司並應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嚴加管理並就其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現行廣告代言人如有不符資格者應於文到 6 個月內調整之,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為提升保險商品廣告品質並減少消費爭議,自即日起,保險商品廣告代言人若有解釋保險商品內容或保單條款之行為(如口述承保範圍、保險金給付條件或金額、保費負擔等),須具備保險業招攬人員資格始得辦理,所屬公司並應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嚴加管理並就其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現行廣告代言人如有不符資格者應於文到 6 個月內調整之,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