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本會 99 年 2 月 26 日金管保理字第 09902544760 號函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要旨
所詢本會 99 年 2 月 26 日金管保理字第 09902544760 號函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主旨
所詢本會 99 年 2 月 26 日金管保理字第 09902544760 號函相關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貴公司 99 年 11 月 10 日國壽字第 99110357 號函。
二、旨揭函說明二(二)所稱淨危險保額(Net Amount at Risk,下稱 NAR)係指保單所載(當年度)保險金額減除其當時責任準備金後之差額。
三、至於貴公司詢問是否有較為具體明確之標準可循乙節,考量各公司複利增額型壽險商品訂價精算基礎(如預定利率、增額利率、增額計算方式、繳費年期、給付項目、年齡、性別等)之差異性,似難有一致性之 NAR 評估標準,爰應由貴公司本於有效減少保戶申訴之原則,自行訂定一套內部標準進行評估。
正 本:
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 本:
中華民國人○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辦法:正 本: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 本:中華民國人○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