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保險業辦理動產擔保放款應比照銀行得從事之動產擔保業務範圍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所詢保險業辦理動產擔保放款應比照銀行得從事之動產擔保業務範圍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
所詢保險業辦理動產擔保放款應比照銀行得從事之動產擔保業務範圍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司 100 年 1 月 21 日國壽字第1000010703 號函辦理。
二、關於 貴公司函詢保險業辦理動產擔保放款之範圍是否得比照銀行從事動產擔保授信業務範圍予以認定乙節,查財政部 92 年 7 月 1日台財保字第 0920704921 號函釋已說明保險業辦理動產擔保放款,應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總則章及動產抵押章規定辦理。故保險業得承作之動產擔保放款範圍,自以該函所示之動產抵押放款為限,並應依該函所示規定辦理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等事宜。
正 本:
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 本:
中華民國人○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附 件:財政部 函中華民國 92 年 7 月 1 日台財保字第 0920704921 號
一、保險業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之動產擔保放款,應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總則章及動產抵押章有關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辦理以動產為擔保之放款,應明訂處理程序,其內部稽核單位並應定期查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