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5 條所稱之「政府機關」,係指中央及地方政府,尚不包含公營事業機構(含公司及非公司組織者之事業機構),請 查照。
要旨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5 條所稱之「政府機關」,係指中央及地方政府,尚不包含公營事業機構(含公司及非公司組織者之事業機構),請 查照。
主旨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5 條所稱之「政府機關」,係指中央及地方政府,尚不包含公營事業機構(含公司及非公司組織者之事業機構),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參照本會 100 年 3 月 9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000010250 號函副本辦理。
正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請二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美國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德商科隆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