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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100 年 2 月 18 日(100)基秘字第 0000000046 號函發布之「資產負債表日外幣評價所採用之即期匯率相關問題」解釋函(如附件)乙案,請確實依該解釋函辦理。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03 月 01 日

要旨

有關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100 年 2 月 18 日(100)基秘字第 0000000046 號函發布之「資產負債表日外幣評價所採用之即期匯率相關問題」解釋函(如附件)乙案,請確實依該解釋函辦理。請 查照。

主旨

有關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100 年 2 月 18 日(100)基秘字第 0000000046 號函發布之「資產負債表日外幣評價所採用之即期匯率相關問題」解釋函(如附件)乙案,請確實依該解釋函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附 件: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100 年 2 月 18 日(100) 基秘字第 0000000046 號函主 旨:

檢附「資產負債表日外幣評價所採用之即期匯率相關問題」解釋乙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 明:

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附 件:

「資產負債表日外幣評價所採用之即期匯率相關問題」解釋函主旨:資產負債表日外幣評價所採用之即期匯率相關問題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

問題背景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段之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之外幣資產或負債,可能應按該日之即期匯率予以調整。

會計問題若實際上有多個即期匯率可供選用,應如何選用以使財務報表允當表達?

解釋函內容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 3 段之規定,即期匯率係指兩國貨幣在某一特定日之兌換比率,意即即期匯率為相關應收或應付於該資產負債表日可予以交割之匯率。一般而言,即期匯率通常為收盤匯率(含外匯市場之收盤匯率及各往來銀行之最終掛牌匯率),當有若干即期匯率可供選用時,應採用若該交易或餘額所表彰之未來現金流量於衡量日發生時可用於交割該現金流量之匯率。此外,企業須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具重大影響之相關外幣資產與負債之資訊,包括幣別、外幣金額與即期匯率,以利財務報表使用者之了解。

現狀無進一步研究之計畫。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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