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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健全招攬制度及保障消費者權益,請 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確實依說明 辦理,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為健全招攬制度及保障消費者權益,請 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確實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主旨

為健全招攬制度及保障消費者權益,請 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確實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1 目、第 6 目規定,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應包含並明定:保險業或其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不得以未具保險業招攬人員資格者為招攬」,「不得有酬金支付對象與要保書所載招攬人員不同」之情事;另依同條文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保險業應要求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符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之規定及業務往來合約之約定。

二、鑑於部分保險業、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以雙招攬人、掛件或顧問制度之方式招攬保險,衍生申訴或糾紛,為健全招攬制度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特此重申保險業招攬業務應確實依上開辦法第 6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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