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 11 點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9 日以金管保品字第 10002524863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影本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要旨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 11 點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9 日以金管保品字第 10002524863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影本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 11 點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9 日以金管保品字第 10002524863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含附件)影本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說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99 年 12 月28 日(99)產健字第 112 號函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0 年 1 月 21 壽會博字第 100010369 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生效,保險業並應依下列原則辦理要保書使用及送審事宜:
(一)自生效日起,保險業使用之要保書應按修正後之注意事項辦理。
(二)送審方式:
1.自生效日起新送審之要保書或依本會 97 年 9 月 30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5211 號令規定免採行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新要保書,應按修正後之注意事項辦理。
2.生效日前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要保書,除僅配合前揭注意事項而修正者,保險業得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5 條規定,於生效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完成傳送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均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3.生效日前已依本會 97 年 9 月 30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5211 號令規定免採行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要保書,配合前揭注意事項之修正,保險業應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5 條規定,於生效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完成傳送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保險商品資料庫。
正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賴○祺)、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管理處、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附 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9 日金管保品字第 10002524863 號修正「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十一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十一點規定附 件: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十一、要保書之聲明事項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授權及同意事項,其內容如下:
(一)本人(被保險人)同意( 保險公司)查閱本人相關之醫療紀錄及病歷資料。
(二)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 保險公司)將本要保書上所載本人資料轉送產、壽險公會建立電腦連線,以作為其會員公司受理本人投保時之核保參考,但各該公司仍應依其本身之核保標準決定是否承保,不得僅以前開資料作為承保與否之依據。
(三)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 保險公司)得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對本人之個人資料,有為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之權利。
(四)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保險金申領,如保險人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者適用:
1.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適用:
「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已知悉並明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受益人,申領保險金給付時須檢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但若被保險人已投保( 保險公司)二張以上之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或本人於投保時已通知( 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保險公司)仍承保者,( 保險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仍應依各該險別條款約定負給付責任。如有重複投保而未通知(保險公司)者,同意( 保險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中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的部分不負給付責任。
2.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適用:
「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已知悉並明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受益人,申領保險金給付時須檢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但若被保險人已投保( 保險公司)二張以上之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或本人於投保時已通知( 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或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保險公司)仍承保者,( 保險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仍應依各該險別條款約定負給付責任。如有重複投保而未通知(保險公司)者,同意( 保險公司)對同一保險事故中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的部分不負給付責任,但( 保險公司)應以「日額」方式給付。
(五)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適用:
「本人(要保人)已詳閱后附「匯率風險說明書」,並了解本保險係以( 幣)為收付幣別,持有本保險期間越長,匯率波動越難預測,匯率風險越高;本保險之保險費、保險給付、保險單借款、費用及其他款項之收付,皆以( 幣)進行,且須以外匯存款戶存撥之。本人或受益人向保險人領取各種外幣保險給付或本保險相關外幣款項後,如將前揭外幣款項兌換為新臺幣時,須自行承擔因匯率變動可能產生之匯兌損益及匯兌費用。業務員已確實告知上述情事。」要保書之聲明事項及告知事項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自確認後簽名或蓋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