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產保險業就其經營商業性地震保險及颱風洪水保險等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

會議日期 100 年 06 月 16 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0002509161 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一百年七月一日生效

法規內容

茲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財產保險業就其經營商業性地震保險及颱風洪水保險等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如下:

一、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應按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保費不足準備金:應按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三、特別準備金:

(一)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1.應依主管機關所定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提存。

2.發生重大事故之實際自留賠款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之部分,得就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之;其沖減金額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3.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超過三十年者,得收回以收益處理。

(二)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1.各險自留業務之實際賠款扣除該險以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後之餘額低於預期賠款時,應就其差額部分之百分之七十五提存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其中預期賠款應以不低於預期損失率百分之六十計算。

2.各險自留業務之實際賠款扣除該險以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後之餘額超過預期賠款時,其超過部分,得就該險已提存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之。如該險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不足沖減時,得由其他險別已提存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之;其所沖減之險別及金額應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授權訂定應注意事項辦理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3.商業性地震保險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累積提存總額超過其當年度自留滿期保險費之十八倍,颱風洪水保險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累積提存總額超過其當年度自留滿期保險費之八倍時,其超過部分,應收回以收益處理。

(三)會計列帳處理:

第一款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及第二款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等之提存、沖減或收回金額,應分別按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四、賠款準備金:應按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財產保險業就其經營商業性地震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