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法務部調查局建議,金融機構向該局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時,應確實檢附與申報內容有關附件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要旨
有關法務部調查局建議,金融機構向該局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時,應確實檢附與申報內容有關附件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主旨
有關法務部調查局建議,金融機構向該局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時,應確實檢附與申報內容有關附件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 明:一、依據法務部調查局 100 年 5 月 16 日調錢貳字第 10000196000 號函辦理。二、按本會訂定之「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 申報辦法」第 8 條規定,金融機構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疑似洗錢交 易報告時,依據前揭規定第 1 款所定附表 3 第 3 點及第 6 點 ,須記載交易明細資料並檢附相關交易資料,請轉知會員依該規定辦 理。附 件:民國 97 年 12 月 18 日「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 8 條及附表三第 8 條: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自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填具申報書(如附表三) ,由總行(總公司)主管單位簽報副總經理或相當職位人員核定後, 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二、對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交易案件,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 儘速辦理申報,並應補辦申報書。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 回條(如附表四)回傳金融機構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金融 機構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三、申報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