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 100 年度資本適足率計算調整國內外之股票、ETF 股票型、股票型共同基金、平衡型共同基金之未實現損益等方式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要旨
有關 100 年度資本適足率計算調整國內外之股票、ETF 股票型、股票型共同基金、平衡型共同基金之未實現損益等方式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主旨
有關 100 年度資本適足率計算調整國內外之股票、ETF 股票型、股票型共同基金、平衡型共同基金之未實現損益等方式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 100 年度資本適足率計算調整國內外之股票、ETF 股票型、股票型共同基金、平衡型共同基金之未實現損益等方式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說 明:經考量國際金融情勢,繼本會 100 年 11 月 9 日函送有關 100 年度及 101 年度保險業資本適足率計算方式後,再增列旨揭調整方式內容及適用期間詳如附件;各公司除於無前述調整措施下所計算之資本適足率為百分之二百以上者,始得分配該申報年度之盈餘外,對於已規劃進行中之增資計畫者仍應積極推動,尚未提出計畫者亦應儘速辦理,確實充實資本、撙節費用、強化風險管理及公司治理,俾提升保險業資本適足及清償能力之穩定性。附 件:100 年度保險業資本適足率計算調整國內外之股票、ETF 股票型、股票型共同基金、平衡型共同基金等項目┌───────┬──────────────────────┐│項 目 │內 容 │├───────┼──────────────────────┤│國內外之股票、│股票等之評價得從年底收盤價調整為半年平均價(││ETF 股票型、股│即 100 年下半年)算術平均價格評價,相關計算││票型共同基金、│方式如下: ││平衡型共同基金│ (1)將公司股票等之個股(檔)部位乘以各該股││(簡稱股票等)│ (檔)之「半年平均價」計算出未實現損(││認列方式 │ 益)金額合計數(如為 A),以及另以各該││ │ 股(檔)之「年底收盤價」計算出未實現損││ │ (益)金額之合計數(如為 B)後,再就此││ │ 二未實現損(益)總額(A 或 B)依下列原││ │ 則判斷公司所持股票等應認列之未實現損(││ │ 益)。 ││ │ (2)未實現損(益)認列原則:按「年底收盤價││ │ 」計算之總額結果為未實現利益者,即認列││ │ 該未實現利益;按「年底收盤價」或「半年││ │ 平均價」計算之總額結果均為未實現損失者││ │ ,得以二者中之較小者認列;按「半年平均││ │ 價」計算之總額結果為未實現利益,而按「││ │ 年底收盤價」計算之總額結果為未實現損失││ │ 者,不認列未實現損失亦不認列未實現利益││ │ 。 ││ │ (3)風險部位:關於股票之資產風險(C1)部位││ │ 及股票評價調整影響之利率風險(C3)均需││ │ 配合調整,亦即採與上述未實現損益認列方││ │ 式相同之評價方式。 ││ │*本項限計算 100 年底資本適足率適用。 │└───────┴──────────────────────┘*各公司於無前述調整下所計算之資本適足率為百分之二百以上者,始得 分配該申報年度之盈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