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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條規定,指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相關資訊申報系統」為指定申報系統,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生效。

會議日期 101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條規定,指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相關資訊申報系統」為指定申報系統,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生效。

主旨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條規定,指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相關資訊申報系統」為指定申報系統,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生效。

法規內容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 款及第三十四條規定,指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相關資訊申報系統」為指定申報系統,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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