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公司得申請免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條件規定
要旨
保險公司得申請免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條件規定
主旨
保險公司得申請免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條件規定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二、保險公司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免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一)經營艱困、財務狀況特殊或併購後需要下市或撤銷公開發行。 (二)單一股東。 (三)外商股東依外國人投資條例或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核准投資,持股比 例占該保險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且對保險商品或服務 創新有具體貢獻,並經本會認定者。 三、保險公司依前點規定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依前點第一款條件申請者:依保險公司之申請個案認定。 (二)依前點第二款條件申請者: 1.經濟部核發之營業登記事項卡影本。 2.保險公司出具之聲明書。 3.股東為外商時須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投資之核准函影 本。 4.股東名冊。 (三)依前點第三款條件申請者: 1.經濟部核發之營業登記事項卡影本。 2.保險公司出具之聲明書。 3.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投資之核准函影本。 4.外商股東名冊,並載明外商股東持股比例之計算。 四、經許可免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保險公司,若因情況變更致不符合原申 請時之條件者,須依變更後之情況重新申請免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金管保三字第○九六○二 ○九七二九○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8.15 金管保三字第 096020972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