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指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為傳輸申報系統
要旨
指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為傳輸申報系統
主旨
指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為傳輸申報系統
法規內容
依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指定本會保險局「保險 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為傳輸申報系統,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 生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指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為傳輸申報系統
指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為傳輸申報系統
依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指定本會保險局「保險 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為傳輸申報系統,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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