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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定期掌握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10% 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每月持股變動與出質情形,本會業以 101 年 6 月 1 日金管保理字第 10102072673 號令指定本會保險局「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為各該資料之傳輸申報系統,並自 101 年 6 月 1 日生效。檢附上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規定辦理。

會議日期 101 年 06 月 01 日

要旨

為定期掌握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10% 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每月持股變動與出質情形,本會業以 101 年 6 月 1 日金管保理字第 10102072673 號令指定本會保險局「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為各該資料之傳輸申報系統,並自 101 年 6 月 1 日生效。檢附上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規定辦理。

主旨

為定期掌握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10% 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每月持股變動與出質情形,本會業以 101 年 6 月 1 日金管保理字第 10102072673 號令指定本會保險局「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為各該資料之傳輸申報系統,並自 101 年 6 月 1 日生效。檢附上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規定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保險法於 99 年 12 月 8 日經總統公布增訂第 139 條之 1、第139 條之 2 及第 171 條之 2,以落實主管機關對保險公司具有控制權人資格適當性之監理,而本會依據保險法第 139 條之 1 授權訂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於該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分別規定保險公司應每月將股東持股變動及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網站傳輸申報並公告。

二、為期建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股變動資料之完整性,請各保險公司於 101 年 5 月 31 日前,將保險法第 139 條之 1 公布後,持有各該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 10% 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所有持股變動情形予以補登入系統,以利後續每月傳輸申報作業順暢。

附 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1 日金管保理字第 10102072673 號依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指定本會保險局「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為傳輸申報系統,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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